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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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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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06:39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达到归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点的概述 根据《社会保险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发[2017]72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缴费计算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自己缴费,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明确缴费年限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三)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四)建立转移接续机制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建立职业年金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实施后,延续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正式并轨。
二、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点的概述 2014年2月21日正式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国发[2014]8号),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三部分。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各项资金的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由*确定最低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该最低标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点的概述(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筹方式。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小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有严格的限定,主要内容包括限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生活服务设施范围,即超出这个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
(五)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四、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点的概述 2016年,*下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基本制度*内容如下: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统筹资*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
五、我国“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要点的概述(一)“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的内涵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吸收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这两种模式的优点,消除其不利因素,不少国家和社会改革过程中采取了这种模式。其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分成两个部分,即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
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制,保证当前开支需要;个人账户部分采取基金积累制,满足将来开支的需要。但是,该模式也存在缺点:既受到利率、工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经济因素影响,又受到人口因素变动的影响,收支平衡模型复杂。而且如果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不严格执行分账管理,当社会统筹基金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需求时,就很有可能动用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这样将导致个人账户成为“空帐”,仅仅是作为一个社会保险待遇计发的办法,该模式实际上又成了现收现付制。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都是采取该模式。
(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在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应用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其具体内容如下面表一所示。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源于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另一方面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源于个人缴费工资的8%,另一方面来源于工作单位缴纳保险费的30%。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工作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源于个人缴费工资的2%,另一方面来源于工作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方面来源于个人每年缴费的280元,第二方面来源于省级财政补贴,第三方面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和国家财政补贴合计550元;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没有资金来源,其账户金额为0,个人不能使用医保卡进行个人账户付款。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余额个人不能依法继承,但是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子女可以依法继承。
表一“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在我国社会保险中应用情况 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资金余额=工作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70%+国家财政补贴 子女不能继承该账户余额资金余额=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工资的8%)+工作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30% 子女可以继承该账户余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资金余额=工作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70% 子女不能继承该账户余额资金余额=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工资的2%)+工作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30% 子女可以继承该账户余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资金余额=个人(个人年缴费280元)+省级财政补贴+国家财政补贴(省级和国家财政补贴合计550元 子女不能继承该账户余额资金余额=0 不能使用医保卡进行个人账户付款
六、结束语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必须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个部分,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等级最高、层次最多、内容最为复杂,同时其资金筹集模式理念最为先进、理解也最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