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作废申请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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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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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9:21
问题一:外经证注销申请怎么写?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一)提供资料1. 已完成外出经营的,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 未完成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3. 实际没有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以及纳税人的书面说明。(二)纳税人办理期限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在其经营活动结束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问题二:外经证 报验过期,应该如何处罚 外出经营许可证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二、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确认企业的身份,二是加强所在地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目的是加强对税收主要是流转税的管理。
三、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申请手续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应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三)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开个经营许可证的,不收取费用。
问题三:外经证过期税务叫写情况说明怎么写,有 大神帮忙看看
问题四:外经证过期怎么办理? 你将收到的外经证交还给当耿税务局就是了,没有其他材料,万一丢失了是要罚款的。
外经证上面有写缴纳的税款金额、*份数,代表在经营地开过*了。
问题五:工程延期外经证快过期,需核销后重开,税务要求写一个工程延期证明,怎么写,急!谢谢 这个证明自偿要有甲方和承包方签字,说明某某某项目,地处何地,根据合同计划某时开工某时完成,但由于某某原因,施工没有如期进行并完成,双方约定将工期延后到某时间。
双方签字盖章即可。
问题六:已开外经证,但此时合同作废,未开*如何核销外经证 没有用,应该可以作废的 .
问题七:外经证过期,没有及时办延期,需要重新交钱么? 其实按照相关文件,开具外管证和所得税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我们是分支机构,想当初我们去地税开建安的外管证就遭到了税局的为难,后来我们在网上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证明外管证确实和在哪里交所得税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税官仍然为难我们。不过最后,我们经过咨询12366和多方取证,最终找到了税官所在分局的*,才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最终也没有缴纳所得税就开出了外管证,你第一次开具的时候已经交了全额的所得税,从各方面讲,再收一次都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让他们税局给你出示相关文件,如果她们不能出示,你必须要找他们的领导进行沟通。准备好相关的完税凭证以及税务文件。具体要怎么处理,还是看个人,如果觉得没必要因为一点钱就得罪税局或是怎样,就只能忍气吞声地交上了,谁让税务部门牛呢。如果想要据理力争一下,也不是没有转换余地的,加油吧。还要说一点,外管证过期重开,因为你不是未使用退回,是不存在罚款问题的,只需要在一个星期之内进行注销,再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需要重新提交税局要求的各种文件,既然你已经交过全额所得税,出示给他们看完税凭证就好,重复征收,肯定是不合理的。
问题八:外经证报验过期 100分 1、你可以要求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或重开外管证,不要花一分钱。
2、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申请延期或重开
3、如果征管科不及时办理,硬要你先通过税管员,再办的话,建议你到主管税务机关纪检部门检举。最好你把钱给他,录像或录音把握证据后再到纪检部门检举。
税务机关好人多,我最恨这样的败类!
问题九:已经过期的外经证丢了怎么办? 5分 一、首先登报纸声明遗失
1、选择最优报社,即价钱比较优惠的报社。
2、登完报纸后,剪下本企业遗失声明模块,以备用。
二、然后写一份说明书,说明外经证遗失情况以及在登报情况
1、如果有外经证复印件,可以不用另外写一份说明书,可以把说明情况及登报遗失声明情况写在外经证复印件空白出,一般写在复印件上面的空白处。
2、将从报纸剪下来的遗失声明在说明书的右上角空白处
3、然后将贴上遗失声明的说明书,复印一式两份(一份复印件交专管员核销存档用,一份原件核销后交柜台处理)。
问题十:外经证开出之后一个月内没有备案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