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一千斤以上应该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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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7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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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6:07
*犯罪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如果行为人有关于*犯罪的行为的,需要由人民*依法判决。如果行为人制造*的,需要根据*的种类和数量来定罪量刑。那么,制毒一千斤以上应该怎样处罚?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量刑标准,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量刑标准,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分装*的行为如何定性
所谓分装*,是指将自己从他人那里得到的*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一般而言,人们不认为分装*是一种制造行为,只有少数学者主张将分装*的行为也包括在制造*之中。本人认为,对分装*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在制造过程中,把制成的*装入容器中的行为。此种情况下的分装行为显然属于制造*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应认定为制造*罪。
第二种情况,即脱离了实质性生产过程的分装行为。此种行为不能使*从无到有的产生,也不能提升*的效用从而增加*本身的危害性,将这种分装*行为作为制造*罪处理可能会扩大打击范围、罪及无辜。若照此,行为人为吸食方便,将购买的*分装成小包装,岂不构成制造*罪?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不处罚吸毒行为的立法初衷。
(二)把两种或两种以上*进行混合如何定性
*混合是指把不同的*进行物理混合。化学混合不属于此处探讨的问题,因为化学混合后产生一种新型*,是典型的*制造行为。
*混合是否属于制造*行为的关键在于,这种混合行为是否会导致*效用性的提升。*的效用性针对两方面而言:一是对社会的抽象的效用性,即*对社会这一抽象实体的毒害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也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基本标准。二是对特定人的具体的效用性,即*对某些人的特殊毒害程度,它是一种主观的标准,也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辅助标准。在判断*效用性是否提升时应将这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考虑: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的毒性更高,则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制造*罪;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并不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的毒性高,但是对特定吸毒者而言,确实能产生比混合前任何一种*更大的毒性,也应认定为制造*罪。除此以外的普通混合行为不属于制造*的行为。
(三)在*中掺入杂质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在*中掺入杂质是指在*中掺入非*的其他物质。判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造*罪,首先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升已有*的效用性,如果掺入的杂质能够提升*的效用性,包括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属于制造*的行为,应按制造*罪定罪处罚。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升*的效用性,即不论对社会整体还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与未掺入杂质的*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制造*的行为。
(四)对*进行稀释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一般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时可能先将*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吸食*时也可能对其进行稀释,否则就会造成吸食者死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稀释*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罪也不能一概而论,也应该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制造*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吸食者吸食,在生产过程中就把*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属于制造*行为的一个环节,因而构成制造*罪。
2、如果使用可使*效用性升高的溶剂稀释,也属于制造*的行为。
3、如果稀释后的*具有新的社会认知度,同样构成制造*罪。
4.除以上情形外的稀释*行为则不构成制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