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8 21:0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2:41
法律分析:1、人民*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2、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