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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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07
报税处理办税厅抄报选择"报税盘",点"抄税""*抄税处理成功",确认上报汇总提示"抄报数据上传成功,请执行远程清卡操作,确定网上申报、缴税款点"远程清卡",提示"金税设备已经完成清卡操作,"确定开票软件会重新启动,登陆后查看"状态查询"。要是公司是需要每月在抄税后登陆所在省的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然后才可以清卡。要是个体户才是需要从一月份起,三个月登陆所在省的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然后才可以清卡。未清卡不能领*时纳税人需要在抄报税期内,在开票软件系统里面完成抄税清卡操作后才可以申领*。假如不是在抄报税期内的话,纳税人就不需要进行抄税清卡操作,也可以去税务局申领*。未清卡是指单位的纳税申报盘还没有清卡,清卡操作后才能领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