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8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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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1:16
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环节的关键,运输条款则是合同和信用证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务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或是受备货、运输、市场和资金等条件的*,常需采用分批分期的方式进行交货,即我们常称的分批分期装运。\r\n\r\n举案例来理解何为分批装运:\r\n 案例:M总公司向N进口商出口1万吨大米,采用可转让信用证,且规定不得分批。于是总公司将信用证全部转让给5家分公司。这5家分公司按照来证规定的装运期,在各自口岸通过同一条班轮按质按量装货,并在各自当地银行就地议付,取得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因市场发生了变化,大米价格下跌,进口商不想接受货物。于是,进口商借*货地点及装运期不同,认为货物进行了分批装运而拒付。M总公司认为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要求。\r\n 双方产生争议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分批装运。按《UCP600》第31条b款及《ISBP681》(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105条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若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信用证没有*多个装运港、多套正本提单,那么,只要是同一次提交、同一艘船运输、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四相同”),即使发运日期不同,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也不是分批装运。但如果所有条件都是一样的,但货物装运于多艘船,则是不同的运输工具,那么就是分批装运了。显而易见,本案并非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