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8 03:5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8:30
对于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 ,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 *高消费 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协助 执行通知书 后,拒不协助执行的。[1]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1]民诉法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即: 诉讼参与人 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1](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1](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1](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1](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1]对双方无争议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则是一人一半。没有证据证明的财产*不认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提出有财产的一方要举证,由法官认定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否成立,成立则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