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由合作公司委派,但是由工作单位发工资,是否可认定为事实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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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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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23:04
员工由合作公司委派,但是由用工单位发工资那只能算是人事外包,相关的劳动合同协议还是需要跟用工单位来进行签署,可以认定为事实聘用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
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总体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将渗透到企业内部的所有人事业务,包括人力资源规划、制度设计与创新、流程整合、员工满意度调查、薪资调查及方案设计、培训工作、劳动仲裁、员工关系、企业文化设计等方方面面。
人力资源外包不是简单地人力资源含义与外包含义的组合,它有其特定的丰富含义。它是指利用组织外部的资源,更经济、更有效地解决组织内部人力资源活动所涉及的工作。“人力资源”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含义扩大为“人力资源活动所涉及的工作”。
人力资源外包包括有哪些内容呢?“人力资源活动所涉及的工作”首先包含了人力资源及其载体——人,其次也包含了围绕人力资源载体所产生的各种事务——人事,还包含了针对人力资源开展的各种管理活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大的人力资源外包概念下,分了三个模块: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人事事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行业为有效区分大概念的人力资源外包和小概念的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将小概念的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用专业术语“人力资源派遣”来称呼。
人力资源外包(Human Resources Outsourcing,简称HRO)也可以是一种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是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管理职能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以其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外包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薪酬外包,薪酬管理外包,薪资外包,福利外包,薪酬福利外包,工资外包,社保外包,社保代缴,个税代缴,人事外包,人才外包等。
人力资源外包,即HRO,作为一种提高企业人才管理效率的形式逐渐流行,而且很受企业管理层和人力资源主管欢迎。目前国际的大公司基本上都已经把HRO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来考虑,中国的很多大中企业也已经接受了HRO对企业的战略意义。据市场调研显示,2012年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超过百亿,2013年会有进一步提高。
那么,中国的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如果想将人力资源外包,应该如何实施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民营企业,特别是超过5000万家的中小民营企业,很多企业都没有人力资源部,即使有,也就一到几个人单一负责人力资源的部分功能,而没有系统的人力资源战略管理制度,不能为员工提供完备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更没有战略性人力资源规划。因而优秀员工招聘困难,关键人员流失严重,员工满意度低下,人力成本不断增加,这些都是制约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如果民营企业采用人力资源外包,就可以借助外部资源,大幅度提高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并专注业务拓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当然人力资源外包也是有风险的,特别是对于各方面制度都不完善的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造*力资源管理的一定混乱,而且还可能引发新问题。
民营中小企业在选择做人力资源外包时,应该注意以下四点:
1、功能选择性外包
人力资源工作,包括岗位需求分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员工关系、员工发展、人才配置等几大方面的内容。其中的很多方面都是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事务工作,完全可以外包出去。譬如目前很多企业都已经把人才招聘外包出去,而档案管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薪酬福利的外包也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而涉及到企业文化、员工关系、绩效考核、等这些都是关系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事务,也即战略性工作,不能轻易外包。
2、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机构
确定了什么功能可以外包后,就需要选择外包服务机构。而他们的服务直接决定着企业今后管理质量的好坏,对民营中小企业来说更有可能是生死攸关的,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信誉,尤其是可持续的服务能力。当然,一般首先要考虑服务的价格,然后是服务机构的信誉和质量,它将对外包工作的完成乃至整个企业的正常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以前大中型企业多选择国外的服务机构,但,现在选择国内的外包服务公司已经是大势所趋,毕竟沟通和本地化是非常重要的,避免“水土不服”。
3、高层重视外包过程的沟通
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绝对不是将所有事务都外包出去,通过选择哪些功能进行外包是首要,然后通过了解选择了外包服务机构,接下来就必须重视和他们的沟通,尤其是外包过程中,高层必须介入,并保持及时的沟通。同时,高层要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并做好辅助工作,和员工进行合理的沟通,取得他们的信任,让他们了解其在外包中所扮演的角色。当然,高层也必须对外包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随时监测和评估。
4、外包后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企业将部分功能外包后,人力资源将更多地从事战略性人力资源工作,由原来的职能部门逐渐转化为企业的战略部门,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制订企业战略,扩大业务活动,领导企业变革,同时担当起员工宣倡议者的角色,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员角色,并对员工绩效和企业文化负责。因此,人力资源部或者管理者也应逐渐从那种行政后勤中心向业务中心转变,成员企业的学习组织者、教育推动者、高层主管顾问、管理职能专家和变革倡导者的战略性转变。
从服务行业角度来看
人力资源外包属于服务行业,具有服务行业的通性特点:
1、无形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一种行动,我们无法像感觉实物商品那样来看到、感觉或触摸到这种行动。
2、异质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由于是人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行动,那么就没有两种服务会完全一致。不同的公司、同一家公司不同的员工、同一个员工不同的时间都会提供出不同的服务,而且同样的服务在不同的服务对象眼中都有不同的感受。
3、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同于实物商品,先生产后销售和消费,人力资源服务生产的过程中也是客户的消费过程,即使客户和服务人员在过程中没有接触。我们在给服务对象提供入离职手续服务或社会保险管理的时候,或者客户打电话向服务商电话咨询的时候,都是生产与消费的“瞬间”同时发生。
4、易逝性:人力资源服务不能被储存、转售或退回,“瞬间”发生后就需要重新来生产。我们无法想象客户打电话咨询了半个小时后觉的不满意,然后将半个小时返还给服务提供商,从而重新使用或出售。
从人力资源活动角度来看
通过对人力资源外包活动的分析研究,人力资源外包资深人士gavin zhong认为可以发现可外包出去的人力资源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基础性:人力资源外包所涉及的内容是传统人力资源活动的基础部分,即具有基础性,这是人力资源外包活动存在的必要理由。社会进入到21世纪,企业管理也变为主要是人力资源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随即被提升到战略层次,之前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人事管理工作也转变为战略管理的下层建筑。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讲,为了更好扮演老板战略伙伴的角色,也必然要求他将这些基础性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操作,以便自身腾出时间和精力进行战略层次的思考。
2、重复性:人力资源外包活动具有重复性,这不仅体现在外包活动自身的具体内容中,更多表现在企业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需求的重复性上。人力资源外包活动的重复性,是人力资源外包发展的可能理由,企业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重复性需求,才使人力资源外包获得发展的足够动力。
3、通用性:人力资源外包的通用性,即人力资源外包活动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而是满足于这一类服务需求,这是人力资源外包的社会属性。
基础性、重复性、通用性是人力资源外包活动的基本特点,人力资源活动的某个部分要想可能外包,必须具备这三个特点,并且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力资源外包的作用有微观企业层面的和宏观社会层面的:
1、人力资源外包致使专业机构规模化社会运作,降低单个企业成本
多个企业相同的工作集中于一家专业机构处理,除了技术熟练程度的优势外,专业机构可使三个企业三件相同的工作转为一个企业三件相同的工作,从而在人工、时间和流程的总成本上大大下降,降低单个企业的成本。
2、人力资源外包可使企业减轻基础性工作,更关注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工作
根据“二/八原则”,80%的企业利润是由20%的核心工作创造的,将这非核心的工作部分外包出去,则可令企业人力资源人士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关注这20%的工作,从而有效保持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人力资源外包促使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社会整体运作效率
分工的进一步细分,必然是技能的专门化和效率的提升,社会每个细胞组织的效率提升也必然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
4、大大节省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优化办事流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3:04
可以认定为事实聘用关系。原因如下:
工作单位给员工派发工资,说明已是实施劳动关系。一般来讲,事实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劳动关系和事实聘用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2、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3:05
如你说的情况,聘用关系还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由聘用单位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约束、保障关系。与派出到的单位没有实际性的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3:06
当然是的啦,产生了劳动关系即视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3:06
我先问你有合同吗?有合同就走合同路线,没有合同就是谁发工资算谁的,至于委派纯属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