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和涂尔干在方法论上的不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4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30
涂尔干与韦伯社会学研究的具体比较:
(一)研究对象的比较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是涂尔干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在这本书里,涂尔干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社会事实或者社会现象”。同时他给社会学所下的定义是这样的:“一切的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再看韦伯,我们习惯称韦伯的社会学叫做“理解的社会学”,他的研究对象可以说是社会行动。他说“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对社会过程和影响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两位大师所分别代表的社会学理论传统之间的区别。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是两个大小不同的概念范畴,可以说是一个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韦伯的研究对象即社会行动相对于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来说就显得更具体。不难推理,由于社会事实的宏观性等原因,涂尔干社会学理论中的研究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对象就是“物”。但韦伯对社会学的研究应该具体的,个别存在的,将处于社会中的人的行动作为研究对象,并对其作出解释性的理解,去认识这些隐藏在具体社会行动背后的“秘密”,做出最终的因果性说明。韦伯也因此将社会学研究的两大任务规定为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这样一来,便产生了社会学研究的两大派别——实证主义派和解释性社会学研究派,而且双方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对立。
(二)立场比较:
1、涂尔干实证主义基本立场
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当然是社会现象,在涂尔干看来,这个研究的本体就应该是一种自然主义取向。社会现象背后的本真状态是自然的和真实的,当人们去研究它时应该把这种状态保持住,不应该进行人为的干预将其破坏和打乱,人都有好动性、感情、偏见、自以为是、马虎等等一系列特点,只要主动插入一次在他之外的社会行动,这些特点势必就会对他/她所参与的活动造成影响。所以他坚信,以自然科学家的身份去研究社会科学,从自然科学借取概念、方法和运算方程,把社会现象当做“物”,当做数字来看待和研究,包括研究的理论经验原则都是可以从自然科学中借鉴的。
在认识论上,实证主义者就是经验主义的,他们主张研究结果由经验来证实,研究者通过多次的实验和观察,不断地记录,研究研究过程中要把握感觉经验中的所有,并以尽可能简单的方式来描述它们。而研究者自身的立场要始终保持价值中立,不要置身参与其中,附合于每一次社会行动。研究资料即事先验证研究假设的资料一定要来自实际的社会调查而不是主观的想象。
在研究方法上,实证主义主张不能孤立地研究某个特定的问题,应该将研究对象放置在整个社会之中加以认识和理解,从视角上说就是一个整体角度。
2.韦伯的解释性社会学研究立场
以韦伯为代表的解释性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其研究的对象是相对的,社会现实具有地方性和情景性等特点,是可以具体被建构和阐释出来的。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应该采取交往和参与的方式,从主观去认识,它的最终结果不是被发现而是被创造出来的。同时,在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上我们就应该主动去理解,去思考,甚至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个过程充满着人文性质,处理的时候应该辩证的看待问题。
二、双方的社会学研究的原则比较
l、对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关系之要求的异与同。
由于受当时自然科学研究潮流的影响,涂尔干找到了社会学研究的突破口,他的方*的基本原则是:把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即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量。而韦伯本人与西方的历史渊源、宗教背景以及哲学有着无法割舍的关系, 尤其受狄尔泰、新康德主义和存在主义的影响较大。社会科学的普谊价值问题在他的一系列学术研究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在社会学研究的方*上,他与狄尔泰是一致的, 反自然主义, 毫不怀疑在研究社会行动的过程中,决不能像医生通过解剖人体来了解人的身体器官一样去认识社会行动背后的*。
但是韦伯和涂尔干的研究方*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有共同点的,韦伯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应该建立一种“理想类型”的方法。他意识到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和主观意向性,但是想保持绝对的客观性又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理想类型”是指从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都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一系列概念体系,这样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社会学研究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性。而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自身的价值中立,消除研究者的价值观对研究对象的额外影响和干预。同样,涂尔干也强调过事实先于观念、存在先于本质,对现象的观察应排除通俗观念的干扰,直接透入现象本身的实相。在这一点上两人是不约而合的。。
2、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与理解的原则的对立。
涂尔干表示:“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他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他指出,像古典经济学和斯宾塞那样根据个别现象来解释社会事实只会把社会学降低到心理学的水平。 “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另外,涂尔干还补充一点:“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在研究的过程中要进行研究对象的分类,要保持社会事实的真实状态,包括它的组合方式、结构、顺序和功能都不应该受到人为的干预。
韦伯的原则是一种理解的原则。他坚信社会行动是有意义的,是可以被理解的。社会行动的背后蕴含着独特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意义,如果不用理解和说明的方式而是单用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是不可能完成的。韦伯提出理解有两种类别,第一种是对主观意义的直接观察理解;一种是解释性理解。直接观察理解就是对社会行动的直观理解;而解释性理解就要根据研究者的动机来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两种方法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涂尔干和韦伯在这一点上可谓是泾渭分明。
3、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对立。
涂尔干坚持“社会唯实论”。他认为社会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不能简单的化约为一个个单独的个体。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个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个人心理现象。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任何还原论的方式都不能提供对社会及其现象的理解,对个人的研究只有在对于整体社会研究具有意义时,才是必要的。这种以整体主义为出发点的实证主义方法与韦伯的理解性解释是完全不一样的,韦伯是通过社会行动的具体观察来达到理解的目的,是一种以个体为对象,观察和理解之后,发现这种个体与真实的因果关系,最终是一种经过思考后的推理,这才是结果。
三、启示
两位大师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差异不能简单地说孰优孰劣,二位大师曾在各自的社会科学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且各自的方法都为社会学研究找到了合理的突破口。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才使得社会学的研究呈现出一种彼此对立又相互激励和补充的状态。社会学研究的前景是无限的,每一个大师都是历史的巨人,后来者就是借着巨人的肩膀才能走的更高更远。但是社会学研究的任务还是很艰巨的,我们应该总结前人的经验循序渐进,以求对社会学这一门沉重而富有意味的学科的不断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