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APP数据来源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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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21:47
个人所得税APP数据来源于自行申报及支付方扣缴申报。例如你所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为两种计税方式,你可以自由选择任意一种:(1)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你无法修改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此数据来源于支付方扣缴申报数据;(2)合并计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已并入工资薪金计税,你修改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工资薪金各自比例毫无意义,因为总额还是一样的。
像你所说的支付单位没有利用好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已经构成事实,且支付单位扣缴申报数据是正确无误的,所以,支付单位是不能,也不会更正申报的。如果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则支付单位可以更正申报后,你再办理汇算清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21:47
所得来源的确定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令第七百零七号)第三条,所得包括的内容及来源地的判定如下: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适用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来源地判定;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规定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上述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上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适用于财产租赁所得的来源地判定;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判定;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来源地判定;
(5)根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上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6)根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源地判定。
国税发[1994]148号已被《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雇主个人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对工资、薪金这类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的征税,在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原则:一种是劳务活动地原则,一种是所得支付地原则。前者是以劳务活动所在地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发生地,由劳务活动所在地*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后者是以所得实际支付地为工资、薪金所得发生地,由所得实际支付地*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
当然,劳务活动地原则和所得支付地原则是存在矛盾的。当出现*非独立个人劳务行为时,就会出现在一国发生劳务活动,而在另一国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从而导致两国对同一*工薪所得的重复征税。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个时间标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方能对其所得征税。我国税法确定的时间标准为90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