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各种证件到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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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7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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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22:28
居住证应在证件发放满一年后及时办理签注手续。为避免市民出门造成接触*染冠状病毒风险,*机关决定疫情期间居住证到期需办理签注手续的,可暂缓办理。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继续有效,在疫情管制解除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1个月内,再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补办签注手续,疫情期间至补办签注手续之间的居住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在疫情期间,持户口迁移证件(含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需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迁出的,可暂缓办理。在疫情期间户口迁移证件到期的,在疫情管制解除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1个月内依然有效,仍可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对户口迁移证件超期,外省市*机关不予办理的,可到我市*机关申请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