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6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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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4:20
对于因患重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该员工符合依法应获得补偿的情形的,按照该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该员工是被违法解约的,则按上述标准的二倍给予其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