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3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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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5:25
法律分析:继承份额又称“应继份”。各个法定继承人应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各国继承立法不一,基本有两种作法:平均分配原则,如苏俄民法典规定,在法定继承时,遗产在被召集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之间作.相等份额的分配。法定份额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各继承顺序之内亲等相同的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生存配偶在与不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不等。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1/4;与第2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1/2。中国继承法对继承份额的确定兼采上述两种作法,但又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