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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哲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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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12:41

康德的知识论是一场哥白尼式的*,在解决知识是如何形成的问题上,康德*了世俗:人们常常觉得知识是日常生活、习俗的积累,或者就是人类心灵的产物,经验论与唯理论展开了热烈而似乎无法停止的争论,康德说,我们的知识开始于经验,却绝不来自于经验。人能够为自然立法,知识的形成先天地决定于我们的理性。康德将这场哥白尼式*的战火延续到了他的道德哲学的领域。日常的道德意识以及我们的道德直觉,或是以快乐幸福作为最终指向,或是将神的意志当作行为之决定根据,道德也就因此而成为或是对经验的总结,或者就是神的命令。康德则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物)转移到先验的主体(人)的意志中来,先确定先验的善良意志作为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令,然后再推至可能的道德现象。康德寻求着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准则,该准则向最终定言命令的转化和实现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呢?康德经历了三个过程:对情感的恰当区分;由尊重决定人类行为;由自由确立定言命令。

一. 性情感

康德道德领域里哥白尼式*的意义不亚于他的知识论。L·W·贝克教授曾作过这样的评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也能找到一种类似于哥白尼似的*。我使用现代人中研究康德而深受欢迎的作家的话,把它称之为‘卢梭主义的*’,因为正是卢梭,他写道:‘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自由’。卢梭从*意义上理解这种行动原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他对平民参与立法的辩护。只有平民的主动参加,而不是被动的同意,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康德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思想萌芽,卢梭的*原则,完全变成了康德道德的论据,在康德之前,道德法则的起源,要到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界的秩序或者人对幸福的追求中去寻找。康德反驳说,在这些之中只能建立明智的准则,而不能建立道德的法则。……因此之故,康德把道德法则的起源称之为意志的自主。”[1]康德绝不是单纯的唯心论者,因为他并不拒斥经验;康德亦不是单纯的唯物论者,因为他也肯定人类意志的作用。于是这场道德领域的哥白尼式*最终呈现给我们的是一条康德称之为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定言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P421,38页)这条定言命令于理论、于人的行为要能够成为可能,康德首先要排除掉人类情感中感性的成分。

人类很有理由为自己的道德情感而感到骄傲,因为他们除了会为生理*得到满足而高兴、为体皮发肤之失而感到疼痛之外,还有悲悯、同情、义愤之情,这是动物不具有的。人类会倾向于赞叹那道德的、善的事情,也会不齿于那些不道德的、恶的行为。我们常常会觉得正是这些情感制约着我们的行为,但由此所彰显出来的是,我们为了得到他人的称赞而行善,因为怕为人不耻而不行恶。但究竟是我们称之为“善”、“恶”的东西决定了我们的情感,还是我们的情感之好恶决定了我们称什么样的行为为善,其余的为恶?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是否是勇敢、坚毅的品质就必然意味着善,撒谎、放弃就一定是恶?我们又怎样去解释杀人者的勇敢和善意的谎言?我们陷入了困顿,也可能为自己行为的摇摆不定找到了辩解的借口。善恶之界定在情感的羁绊下显得如此模糊不清,它可能随时随地都会发生着变化,情感的制约力量便显得脆弱而不堪一击!善恶的飘忽不定表达着行为的无法确定,行为法则的不可能。因此如若我们还希望发现能够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道德规律,就决计不能从人类普通的自然情感中去寻找。按照康德的说法,我们的情感是有区别的,一种是与欲求对象密不可分的,一种仅仅与观念相关联。前者是*、偏好的原因,由之而来的愉悦就仅是出于对偏好的关切,感性的东西会左右它;后者是出于理性的关切,它将与感性无关。[3](第320-324页)我们的困顿就来源于感性的情感。道德感应该是理性对道德观念的关切康德是这样来定义 “道德感”的,“然而,他们对道德规律确实感到关切,我们把这种关切的内在基础称为道德感。”[2]( P460 ,85页)道德感不同于由*对象或厌恶对象而来的自然的愉悦和不悦之情,它体现为一种关切,一种对道德律的关切,也就是服从道德法则的直觉。如果我们说人皆有道德感,在康德那里就不单指的是羞耻善恶之心,还指的是服从道德律的倾向。因此纯粹的道德感先天地决定于道德律,而不取决于主体的任何经验状态。同情、愤怒皆可能为偶然,而道德感只可能为必然,如若我们的道德律能够成为普遍有效的。与此同时,道德律以命令的形式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追求的对象,什么是应该憎恶的对象,道德感便是促使我们去追求、去憎恶的一种主体的内在感受,而那依据道德法则能够成为必然追求的对象的,康德称之为善,依据道德法则会成为必然憎恶对象的,康德称之为恶。正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谈到的,善恶概念不在道德律之前,而是由我们那能够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道德律决定我们的善恶概念,决定行为的善或恶的依据就是先天的道德法则。[4]〔P63,68页〕善恶不仅与人的苦乐感受、与人的利益无关,也与外部事物、与人的意志无关。道德感亦与外部事物以及个体的利益倾向无关,与主体的经验无关,它仅是道德律所激发的一种主体的内心感受。但道德感并不能够因此就成为道德律的决定依据。“不能把这种道德感错误地当作道德判断的标准,而必须把它看作是规律对意志产生的主观效果,而只有理性才对它提供客观根据。”[2](P460,85页)

通过人类情感中感性成分的排除以及理性成分的介入,康德找到了可能具备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道德律与主体感受之间的桥梁,或者说是满足了主体的情感需求。因此可以将道德感看作是道德律的结果,理性才是原因。“所以,对于我们人来说,作为规律的准则普遍性,我们为什么对道德感到关切,这是完全不可解释的。只有一点是肯定的:它之对我们有效,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它感到关切,因为关切是他律的,是实践理性对感觉,对一种基本情感的依赖。” [2](P460,85页)也就是说,退一步来看,即便道德感之体现出来的关切能够作为意志的决定性因素,但关切本身已指明了主体情感的倾向,它同主体*及外部因素的决定一样,只能够成为他律而不能实现自律。在康德那里,他律就意味着强迫以及该法则本身的不必然。康德其实提出了两个问题,什么能够使得行动必然地具有道德性,显然,由情感而来的关切是不能够的;什么能够实现道德律的普遍必然有效性?这是理性的职责。道德感的提出,兼有沟联这两个问题的可能。自然情感不仅不能保证道德准则的普遍必然有效性,亦不能实现行为之必然道德;道德感不能够决定道德律,但它体现了行为的必然道德。

18世纪的欧洲伦理学领域,盛行的是以洛克、休谟以及亚当·斯密为代表的道德情感论。事实上以道德情感为基础的伦理学,其基本性质是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是以愉快和幸福为唯一目标的。康德从根本上否定了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基础。他在《关于美和崇高情感的观察》中写到,“情感绝非只有一种声音。”[5](第226页)既然情感本身都不能够一致,它又如何能够提供判别善恶的唯一标准呢?

因此,仅仅将道德感这一概念提供给我们是不够的,关切不能够使我们的意志成为善良意志。换而言之,关切并不能决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其实, “关切”一词我们仍然可以作三个层次来理解。首先,是对对象的关切,这就包括了经验的对象、主体*,而对道德律的关切亦属于其中,只是较特殊的一类,它更接近于让行为体现出道德性,因此将它作为过渡性的第二层次亦未尝不可;第三层次,虽然康德还是使用了“关切”一词,但纯粹唯理性具有,由准则的普遍有效性直接规定意志,却已经脱离了感性层面上的“关切”的含义。我们毋宁可以使用另一个词来代替——“尊重”。尊重一词才真正不成为经验意义上的情感,而由那所谓准则的普遍有效性直接规定意志,按照康德的说法,也就是对道德律的尊重。尊重道德规律的同时,也有着对人的尊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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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12:42

康德的理论知识是一个哥白尼式的*,如何认识的形成问题,康德*世俗的:人们往往认为,知识是每天的生活,风俗的积累,或者是对人类心灵的产物,经验主义开始温暖,但可以似乎没有停下来的辩论与理性主义,康德说,开始我们的知识经验,但从来没有的经验。一个人自然立法,我们的合理确定先验知识的形成。康德这哥白尼*战争延续的道德哲学领域。日常的道德意识和我们的道德直觉,或幸福作为最后一点,上帝的意志,道德,因此成为或作为行为决策的经验总结,是神的命令。康德把先验主体(人)的道德基础将转移从外部对象(对象)的经验,以确定先验好,普遍的和必然的道义责任,然后推到道德现象的可能性。康德寻求普遍的道德准则和指引,以改造和实现的命令,最后的话,它究竟是如何可能?康德已经经历了三个过程:正确区分之间的情感的尊重,人的行为决定;建立的自由给予的迫切需要。

一。情感

:康德道德领域的哥白尼*重要的,因为他的理论知识。 ·W·教授贝克曾做过这样的评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但也能找到一个类似的哥白尼,像*。使用现代研究康德和受欢迎的作家,调用它的卢梭主义的*”,因为它是卢梭,他写道:“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免费的。卢梭理解的行动原则,从*意义上说,在此基础上,他的平民参加的立法防御。唯一的平民主动参与,而不是被动的同意,国家政权是合法的。康德进一步发展这种思想,卢梭的*原则完全插入康德的道德争论在康德的道德律的起源前,向找到的将上帝或性质的顺序或对幸福的追求。康德认为,这些只能建立合理的指导方针,并不能成立的道德律。......因此,因此,康德所谓自主的意志的道德律的起源。“[1]康德是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想主义者,因为他没有摒弃的经验;康德是不是单纯的唯物主义者,因为他也肯定了人的意志的作用。因此,这种道德哥白尼*最终向我们提出康德称为一般结合的有效性给出的单词的命令:“按照你也认为,标准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行为。” [2](P421,38页)给出的单词命令的人能够成为可能的行为的理论,,康德首先要排除情绪因素对人的情绪。

人的真正原因是他们的道德情操感到骄傲,因为他们除了身体的*得到满足快乐皮肤全身皮肤发的损失和痛苦,有怜悯,同情与愤怒的感情,这种动物不具有的。人类的道德,美好的东西往往会赞美,会被那些不道德和罪恶的行为不齿。我们常常认为这些情绪是*我们的行为,而是体现在为了得到别人的好评,我们做的好,因为怕灰头土脸的男人,但不是*的。但我们所说的“好”与“恶”的东西决定了我们的情感,或我们的情绪,我们称之为什么样的行为是好,其余的*的好恶?什么是“好”,什么是“*”?无论是的勇气和决心的质量,必然意味着善意的谎言,放弃是*的吗?我们是如何解释的勇气和善意的谎言的杀手吗?我们到的困难,也可能是一个借口,找一个借口为自己的行为动摇的。定义善恶的羁绊的情绪都显得很模糊的,它改变时,可能是我们的情感约束迫使脆弱和易受伤害的!善和恶不能确定不稳定的表达行为,行为规则是不可能的。我们也应该发现一般的道德律的有效性约束,它必须考虑而不是从普通的人类感情的自然流露找到。根据康德,我们的感情是不同的,一个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与*的对象,仅仅是相关联的概念。前的愿望,喜好,乐趣来自于只出了关注的喜好,感情的事情,后者为合理关切,它有什么做的感官。 [3](320-324)对挫折的情感和情绪。道德应该是定义“道德”理性道德相关的概念Qiekang的“,但是,真的是关心他们的道德律,我们有这样的担心固有的的所谓道德基础。” [2](P460,85页)道德是快乐和不满的*或厌恶的对象从自然对象的不同,它体现的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道德法律,就是服从道德律的直觉。如果说,每个人。道德感,康德是不是一个单一的手指的耻辱,正义与*的心,也指服从道德律的倾向。因此,单纯的道德先天决定的道德律,没有任何经验,依赖于该对象的状态。同情,愤怒是可能的机会,和道德的必然是唯一可能的,如果我们的道德律成为普遍有效的。同时,的道德律命令的形式告诉我们应该追求的对象,什么是对象应该被唾弃的,道德是促使我们去追求,去憎恶的主要内心的感受,并根据道德法律成为必然追求的对象,康德所谓的好,也将成为必然憎恶的对象,康德所谓的道德法律*。正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善恶的道德律的概念,但我们有广泛的不可避免的道德律的有效性决定了我们的善恶观,并决定进行良好的或*的基础是与生俱来的道德律。 [4] [P63,68页,善恶不仅与人的情绪和感受,有没有做的人的利益,也与外在的东西,与人的意志无关。道德无关,与外在的东西,和个人倾向的利益,有什么做的经验的主体,这是唯一的一个主题的灵感来自于道德律的感情。但是,道德是无法成为决定的道德律的基础。 “道德这个意义上可以不被误解为道德判断的标准,但必须把它看作是一个主观的意志的法律效果,唯一合理的最佳提供了客观的依据。” [2](P460,85页)

排除对人的情绪情感成分以及合理成分的干预,康德的道德律之间的桥梁和主要的感觉可能有普遍必然的有效性,或主要满足的情感需求。因此可以被看作是道德的道德律的结果,原因就是这个原因。 “所以,我们的人民,作为普遍性的法律准则,原因是我们对道德的关注,这是不能完全解释的唯一的事情是肯定的:它是有效的为我们,不是因为我们都关心这件事[2 ](P460,85页)换句话说,退一步看,即使反映关注的道德意识,因为担心他的法律和实践理性依赖的感觉,一个基本的情感。关注,然而,由于意志本身的决定性因素,指出了主要的情感倾向,它是*的主体与外部因素决定的,只能成为法律,他不能达到自律。康德,他律,并不一定意味着*,以及法律本身。康德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什么样的行动一定道德,很明显,通过情感的关心不能和不可避免的普遍道德律的有效性是什么?的责任是合理的。道德感的提出,两个沟相连的两个问题可能会是感情的自然流露,不仅不能保证道德准则的普遍必然的有效性,也无法达到的必然的道德行为,道德的道德律不能决定,但它反映的行为道德的必然。

18世纪欧洲的道德领域,代表的洛克,休谟,亚当·斯密的理论。事实上现行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道德的基础上的,基本性质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在欢乐和幸福的唯一目标。,康德否认的基本依据经验主义的道德观察之美和崇高的情感“,他写道:”情感是绝对不只有一个声音。“[5]( 226)只因为情感本身是无法保持一致,以及如何将它能够区分善恶的标准呢?

因此,只有道德的概念提供给我们的关注,我们将无法使良好的意愿是不够的。换句话说,关注并不能决定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事实上,“关注”这个词,我们仍然可以使三个层次的了解。首先,关注的对象,其中包括对象的经验,主要愿望,而关注也属于道德律,这是唯一一类特殊的,它更接近的行为反映了道德,和因此的过渡的第二个层次是不是一个坏主意;第三个层次,康德,或使用“关注”,但纯粹理性的意志的直接规定,普遍有效性的指导方针,但已经脱离了情感层面的这意味着“关注”。相反,我们可以用一个字来代替 - “尊重”。就成为真正体验到的情感意义上,所谓的指导方针的意志的直接规定的普遍有效性,根据康德的字,那就是道德律的尊重。尊重的道德律,但也有要求,对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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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12:42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实践问题当作道德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从而建立他的伦理道德学说。
他认为,实践理性所规定的先验的道德法则,是人类总体的意志,它为经验的善恶概念和道德行为立法。先验的道德法则为什么能立法,成为善恶概念和道德行为的根据和规范?康德说,因为它是普遍的,无条件的,不爱任何经验制约的,不爱任何利益、感情、*等的*,从而具有客观有效性。这样的道德法则才能成为崇高的无比尊严的力量,成为无价可讲“应当”服从和执行的“绝对命令”。
康德对他先验的道德法则作了三条规定。第一,它是“普遍的立法原理”。他说:“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就是说,道德法则是规范道德行为的普遍原理,强调意志的动机本身应当不计较实际和效果,才能使道德原则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有效性.第二,应当把人当成目的.人本身是目的,这是一条最高原则和"绝对命令".第三,"意志自律".人认为人的意志如果不按道德法则,而服从利益、*、幸福等外在因素,就是“意志他律”;相反,“摆脱感性世界而依理性世界法则决定自己意志”,并使它变成自学的行动,这就是“意志自律”即“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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