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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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03:52
在康德全部伦理思想之中,责任始终是他关切的中心问题,自由与责任的思考就成了他的基本理论活动。康德以德性论为基础确立了责任伦理思想。在康德的责任思想中,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人之所以是自在的目的,是因为人具有实践理性,实践理性通过自身立法,使人承担出自道德律令的普遍的道德责任,使人作为自为的道德存在者而存在。康德强调在任何时候都应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当成工具或手段,这就意味着对人存在价值的充分肯定。人之所以为人的绝对价值就在于人能够自我主宰、自我约束,能够强制自己使责任化为现实的力量,而不会像其他非理性存在物那样屈从于自然的*,为感*求所左右。人有意志自由,并且以“人是目的”为自身行动的存在论目标。人应该始终关怀自身存在的意义进而关怀世界和人类的终极命运,从而赋予人的存在以人文主义情怀。他认为,德性是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则完全取决于德性在其主体内部对意志的指导和规约,也就是德性在主体内部对意志的限定。而这种限定恰恰表现为对责任的恪守和履行,责任的内驱力就是意志的道德力量,它排除了一切外来的干扰,清除了全部利己的动机,保持自身创造的道德法则的纯洁性和严肃性。在实践理性的主宰下,人就可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自己的责任,正是这种对责任的承担,才使人自身的行为具有了道德价值。在康德责任思想中,道德规律也就是实践理性为自身创制的道德法则,它是责任存在的内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