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有什么区别,最好用通俗点的语言解释_百度知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01
我来回答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5:08
区别1:性质不同。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本登记,其登记具有终局效力。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并非终局性的,其最终要么消灭,要么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区别2:发放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同。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给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给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是预告登记证明。
拓展资料: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细分区别在于:
1. 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3.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
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 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6:26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本登记,其登记具有终局效力。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并非终局性的,其最终要么消灭,要么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二,发放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给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给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是预告登记证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8:01
预告登记是指新购买的商品房,订立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还应在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登记,才能保证实现自己将来的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预告登记设定抵押权是指预售人取得了预告登记权利证书后,与抵押权人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后,须约定一定的时间,然而在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9:52
前者是期房,后者是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