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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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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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30 0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暂住人口系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途经本市中转的短暂留宿人员;
(二)投靠亲友、探亲、文访友、旅游、就医、照料病人、学习和因公出差的人员;
(三)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的人员;
(四)各企事业单位、部队、院校、个人从外地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及他聘请人员;
(五)外地驻昆机构中的编外人员;
(六)*、*、少管人员中因事因病批准外出的人员;
(七)回车探亲、访友、投资办企业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八)其它原因来本市暂住的人员。
本市市民在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流动暂住三日以上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凡在本市暂住的人口及所有留宿或雇佣暂住人口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 、区 、县*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和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的机关、团体 、部队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事处、镇(乡)*及居(村)民委员会,要配合*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得侵犯。
暂住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举报、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暂住人口应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范围内,暂住超过一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须申领《昆明市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并确定暂住期限。具体办法是: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须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暂住人持本人身份或乡(镇)以上*出具的证明,由户主持户口薄带领到派出申报暂住人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由单位指定专门管理人员登记造册后,持暂住人口居民身份证或乡(镇)以上*出具的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员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租赁私房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出租人的暂住人持户口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户治许可证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乡(镇)以上*出具的证明,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四)被*、*人员和少年管教人员因病因事回家的,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凭*、*和少年管教机关的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五)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来我市暂住的,由本人及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持回乡证或护照到*外事管理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六)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暂住一月以下的外来人员,按旅店业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暂住一月以上的须申领《暂住证》。第七条 《暂住证》由市*负印制,派出所负责核发,办理《暂住证》以有为起点,一次签发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第八条 暂住人口的办理《暂住证》时,还须交纳伍拾元押金,缴销暂住证时,应如数退还本人。第十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我市合法居住的证件 ,不得涂改 、转让、出卖。
在《暂行证》的效期间,暂住人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缴销暂住证;需要继续暂住的,须在期满前三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换领新证。第十一条 暂住期满,暂住人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缴销暂住证;需要继续暂住的,须在期满前三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换领新证。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管理,随身携带《暂住证》,接受*机关查验。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未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用。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和“谁租房,谁负责”的原则,留住和雇佣暂住人口的单位、个人以及出租房主应与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留住或雇佣住人口单位的保卫部门,应在当地*机关指导下,负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