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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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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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8 00:06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小于
1万元 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大于
1万元小于或等于
10万元 6-7% 大于
10万元小于或等于
50万元 5-6% 大于
50万元小于或等于
100万元 4-5% 大于
100万元小于或等于
500万元 3-4% 大于
500万元小于或等于
1000万元 2-3% 大于
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
1亿元 1-2% 大于
1亿元 二、计时收费200-2500元/小时 1、
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
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一般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4、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四、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不高于简单案件
5倍金额执行。
五、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 (一)侦查阶段
1000-8000 (二)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 (三)一审阶段
3000-20000二、计时收费200-2500元/小时 1、
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
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办理一般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
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
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不高于简单案件
5倍金额执行。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小于
1万元 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大于
1万元小于或等于
10万元 6-7% 大于
10万元小于或等于
50万元 5-6% 大于
50万元小于或等于
100万元 4-5% 大于
100万元小于或等于
500万元 3-4% 大于
500万元小于或等于
1000万元 2-3% 大于
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
1亿元 1-2% 大于
1亿元 二、计时收费200-2500元/小时 1、
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
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一般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4、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四、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不高于简单案件
5倍金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