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1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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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21:03
累犯包括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随时再次犯有危害*罪的,以累犯论处。累犯有三种法律后果:(1)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3)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累犯不得假释。累犯的量刑标准是: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一年内再次犯罪的,重处40%;刑罚执行完成或者赦免后三年内再次犯罪的,重处30%;刑罚执行完成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的,重处20%。后罪和前罪是同一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上述重处的基础上增加10%。《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