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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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6 20:56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债券、*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款保险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6 20:57
好像有法律规定50万以下必须赔付,有国家!50万以上就不管啦!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6 20:57
中国的国民储蓄率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排名第一。在广大老百姓的眼里,银行倒闭这事不太可能发生,我们的存款十分安全。但实际上,银行倒闭在我国也并不稀奇,只是最后由有国家财政买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