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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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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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0 12:14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保险赔款;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8.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为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