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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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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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0:44
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秩序。
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地崩溃瓦解。政权合法性所对应的英语词汇是validity。最早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罗伯特·达尔 (Robert A. Dahl)谈到合法性时,将其比喻为一个蓄水池:只要它能够保持在一定的水平线上,便能保持稳定。如果它一旦低于这个水平,将身处险境。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力。
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很多并不为多数民众所接受的政权通过一小部分社会精英阶层的认可,而使其政权看似具有合法性。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这类法律常见于*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
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例如:罗萨·帕克斯在争取黑人*的运动中的采取的不合作。当*各分枝就合法性的来源产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造成宪政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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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性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二、*合法性
1.传统型的合法性
自古就流传下来的传统,尤其是从祖先继承下来的神圣规则。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既定的规则,常常被奉为不可改变的圭臬。长老制、家长制和世袭制:“历来如此”、“奉天承运”。
2.魅力型的合法性
依赖的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即从人格上皈依某个人的大彻大悟、大智大勇和其他一些领袖品质。它来自于服从者作为信徒的虔诚态度,是一种最不稳定的统治形态。
3.法理型的合法性
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掌权者,必须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力;是一种比较稳固的*统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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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0:45
合法性一词在*学中通常用来指*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合法性这个概念也被应用于与权威问题有关的非*领域,诸如雇主的权威问题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则讨论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合法性问题。
有两种不同的阐释‘合法性’的方法:
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扩展资料:
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这种认可可以是神秘的或是世俗的力量。对合法性基础的认识最经典的是马克思·韦伯的概括,他将之分为传统型,法理型和克里斯玛型(个人魅力型)。
传统型:合法性来自于传统的神圣性和传统受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
法理型:合法性来自于法律制度和统治者指令权力
魅力型:来自于英雄化的非凡个人以及他所默示和创建的制度的神圣性
韦伯认为以上类型都是理想类型,历史上的合法性形式都是这三种类型不同程度的混合。
在当代国家中,合法性更加依赖于*权力的有效性,这也是近代*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包括了*能否有效的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经济能有持续发展。这取决于*的财政能力和*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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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0:45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社会学、*学等)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
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秩序。
合法性一词在*学中通常用来指*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有两种不同的阐释‘合法性’的方法: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从*学的角度。
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地崩溃瓦解。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利。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很多并不为多数民众所接受的政权通过一小部分社会精英阶层的认可,而使其政权看似具有合法性。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这类法律常见于*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例如:罗萨·帕克斯在争取黑人*的运动中的采取的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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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0:46
合法性的两种解释传统
(一)合法性的伦理学或*学解释
作者:.强世功.
合法性(legitimacy)和权力的合法化(legitimation)这两个概念在*学和社会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柏拉图以来的西方社会思想家在论述到*权威的统治秩序时,总要或多或少提及合法性或权力的合法化问题。尽管这些论述千差万别,但我们可以将其归入到两个基本的解释范式或解释传统之中,其一是伦理学或*学的解释传统;其二乃社会学的解释传统。
有关合法性的伦理学或*学解释建立在一种二元论的思维模式之上,这种思维模式导致了古希腊哲学中的本体论追求,即探寻繁纷复杂、变幻不定的现象或表象背后单一的、永恒不变的“存在之存在”。这种本体论追求在伦理学和*学中表现为对“善”的追求,伦理学追求的是个人的善,*学追求的是人群的善。“*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5]正是这种本体论追求导致对正义一类普通价值的信仰,形成了“自然”(physis)与“常规”(convention)相对立的自然法传统。[16]由此为衡量现实的*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提供了伦理学上具有普遍性的绝对标准,也为批判和改进现实的统治秩序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自然法提供了进行反省的有力动因,提供了检验现存制度的试金石和为保守和*进行正当化的理由。”[17]柏拉图的理想国正是将体现美德与知识(“美德即知识”)的哲学家作为*秩序的维护者。也正是在这种自然法传统中,亚里士多德提出划分政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偏离)。”[18]
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与*教神学结合在一起,为中世纪的*制度或统治秩序提供了衡量合法性的全新标准。这个标准一方面是神启的权威,另一方面就是臣民的同意。就前者而言,由于教会与国王争夺管辖权中最终导致国王的失败而使这一标准得以强化;就后者而言,人们相信国王与臣民之间订立了某种契约,如果国王违背契约的话,人们就可以推翻其统治,由此形成中世纪著名的反*理论。这两种标准在理论上孕育着近代*和法治的起源。[19]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中世纪的反*理论,这一自然法传统都认为*权威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一种永恒不变的、合乎自然理性的、将人类生活导向至善的自然法准则。这种自然法准则与个体臣民的自我反省、判断和自由选择是没有关系的。这是由一种无限的神(本体论追求的终极产物就是对“神”的信仰,如亚里士多德)或者*神学中的“上帝”所安排的,也就是说,作为*权威合法性的标准本身建立在一种内心确信或信仰的基础之上。一旦这种信仰受到了质疑,统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也就随之丧失。
因此,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世界贸易的兴起导致中世纪神学的式微,这种依赖信仰而存在的合法性标准也就受到了人们的怀疑。国家主权至上的观点开始出现,尤其是马基雅维里,他使国家的*权威摆脱了伦理学之合法性的约束,与赤踝踝的暴力、欺诈和哄骗联系在一起。[20]于是人们开始寻找新的*权威的合法性标准。好在由于此时的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和物理学,为人们提供了真理、客观性和秩序赖以存在的全新依据和获得真理、客观性和秩序的途径与方法——逻辑演驿和归纳,才使得原来的合法性标准在个体主义和国家至上的时代里经过全面的改造而保存下来。[21]古典自然法学家假设了一个可供推演真理的支点或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状态所依据的自然法,由此通过社会契约而推演出整个统治秩序和它所依赖的*法律制度。[22]这样,统治权威的合法性一方面依据于人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同意,另一方面也包含了一些具有具体内容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这些原则被归结为保全生命、保护自由、财产神圣等“天赋*”。这种合法性标准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获得了经典的表述:“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创立*,*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只要变得有损于这些目标,人们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创立新的*……。”[23]
从逻辑上讲,近代的民主*权威源于人们的同意而产生的,而且以体现最高伦理原则或合法性标准的*作为其行使权力的依据,也就是说,作为合法性标准的自然法与实证法合二而一了。因此,近代民主*权威就不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合法性问题就转化为一个“合法律性”(legality)的问题,即*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加之合法性的伦理学(或*学)解释所依据的二元论思维在休谟、黑格尔等人的攻击下日益瓦解,所以十九世纪的西方社会思想在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出现了合法性解释传统的“社会学转向”。这一点集中体现在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6
合法就是不与法律相违背,我认为道德好的就是合法.但也不全是,比如说一个事,道德上不太好,但法律上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