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标准规范要求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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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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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8:02
一)为规范公司*和收据的管理,正确进行经济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XX市*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收据是指:
1、*:指从税务机关购买的专用*,包括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等。
2、收据:指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从非税务机关购买的收款票据。
(三)总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收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领取、收回和检查工作,对*和收据进行统一管理。
(四)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并作为分公司制定*、收据管理制度的依据。
二、*、收据的购买、保管和领取
(一)*、收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购买,并由专人负责,各地督导不得从财务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或收据。分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独立从事经营业务的,可以自行购买使用。
(二)*、收据购入后由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设置*、收据使用登记簿,按类别登记。
(三)分公司或督导应当严格*、收据的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到财务部领取所有*、收据,填写*、收据使用登记薄,将领取数量、号码进行登记,双方签字。
(四)整本收据使用完后,收据使用人应将整本收据存根联交到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核对收据存根、报表后到财务办理注销登记。
(五)财务部每季应将库存*、收据清理一次,账面数与实有数进行核对,年终将已使用的*、收据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档保存。
(六)*保管人变更时,应办理*移交、清点手续。
三、*的使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
(二)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收取单位或个人往来性质的款项时,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资金往来*或收据。
(三)使用*、收据前应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少份、错号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此本*或收据不能使用,及时交回财务。
(四)开据的*、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五)不得虚开、代开*,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
(六)*、收据要按顺序使用,各联要一次复写,各栏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填错的*要逐联加盖“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统一装订。
(八)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据;不得使用拆本*、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十)各地督导所收押金必须向促销员填开收据,经并双方签字,两天内存入总公司财务部指定帐户,同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