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2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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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4:42
职工具有第四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 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 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同 户籍 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户口 簿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 社保 , 五险一金 查询】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 商品房 、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屋 买卖合同 》及购房 收据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的提供《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 哈尔滨 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 定金 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 房改房 )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棚户区改造 项目的,职工应提供《 房屋拆迁 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 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 (五)偿还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息的,应提交《 借款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 贷款 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 退休证 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 移民 纸、定居卡、永久居住 签证 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 公积金 新账户证明。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 收入证明 、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 房屋租赁 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 纳税 凭据。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 遗赠 人应当提交职工的 死亡证明 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 办事 处出具的未再 就业证明 。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大病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查询 】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 公积金提取 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