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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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2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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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10:32
为了确保债权的收回,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保证的期限,而作为保证人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那么,
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呢?
一、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保证的期间。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时,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有很大的争论,最主要的观点有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和特殊期间说。
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而是一个特殊期间。理由有很多,但是单凭一条就可以将保证期间“排除”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之外:
不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都属于由法律进行规定的期间。但保证期间却属于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当事人甚至可以延长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或责任免除期间,也即是其自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期间类型,而不必要归入到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中去。
保证期间性质的明确,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意义重大:对债权人来讲,关系到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和方式;对保证人来讲,关系到保证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保证期间不是除斥期间,理由如下:
1、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保证期间最长可以约定几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法律对最长保证期间并没有做规定,保证期限根据保证方式不同而不同,保证期间约定最多不宜超两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期间的约定具体情形有哪些 1、没约定保证期间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长短为六个月。
2、约定且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且约定有效的,保证期间按照约定。例如,连带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6个月过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等相关法律知识。保证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是单独的一个概念,保证期间却属于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当事人甚至可以延长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