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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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30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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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2 15:26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流程:
1、受理。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即时审理;
2、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随时告知申请机构予以补正;
3、实地考察。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开办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
4、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