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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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7:09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高级人民*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核准。
1、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高级人民*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核准。
3、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