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休学一年入学年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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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7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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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21:17
(二)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等学籍办理
1、入学 学籍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的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合理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为40人,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为45人。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八条 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有关册籍表格,编制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书面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期满仍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乡(镇)*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家长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区(市)县*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由乡级*,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额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域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属于本市户籍,且又在本学校服务区域的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按成委办[2003]42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实施办法》办理。
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的子女入学办法的通知》(成教外[2003]9号)办理。
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当年《成都市**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对持有《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统一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成都市**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05]37号)办理。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2、转学 借读
第十二条 转学是指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和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借读申请须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区域内学校学额余缺情况统筹解决。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另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
借读生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应重新办理借读手续,初中借读生至毕业为止。
第十四条 学生转(借)学须办理转(借)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借)学证明的学生。
学生转*系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学生转(借)学,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有效证明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转(借)*系表》,经转(借)入(出)双方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同意转(借)出或接收意见后办理正式转(借)学手续。
第十五条 市域内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原则,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 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转学生安排就读学校。市域内各区(市)县之间学生转学,应由学生家长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拟接收转学的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开具转学证明,并经转出和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签学籍专用章后入学。
各区(市)县辖区内学生转学,由各学校具体操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接收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签学籍专用章,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
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父母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等)向户籍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每年秋季集中受理一次,具体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在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十八条 市*工程拆迁涉及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转学问题,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小学生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初中学生在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各学校对转入、转出学生的《转*系表》,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将有关名单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休学 复学 退学 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要从严管理,因病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且出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病历、医疗费*原件等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准予休学。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学校应将学生休学情况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保留休学生的学籍。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
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申请复学的,按照旷课处理。同时,报告乡级*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机关、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核批后,方可注销学籍。
4、升级 跳级 留级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八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合格并批准后可准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不得招收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