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发布三项通告,事关进博会!防疫须知也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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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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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4:04
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参会人员防疫须知为做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上海市制定发布参展参会人员(以下简称“人员”)防疫须知。
一、来沪前(一)基本要求 1. 所有人员在抵沪前48小时内需至少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取得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 自境外入境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完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以及相应次数的核酸检测。结果均无异常,方能参展参会。
3. 如有以下任一情形,禁止参展参会:
(1)在进入展区前10天内,有国内疫情高、中、低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
(2)在进入展区前10天内,有其他国内本土疫情(尚未划定疫情风险区或采取区域静态管理等措施的)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
4. 在进入展区前10天内,如有国内本土疫情风险区所在的地级市旅居史的,非必要不参展参会。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参展参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持有所在地级市或以上疫情防控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提前3日来沪;
(2)抵沪后每日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无异常症状;
(3)经第五届进博会主办方审批同意。
(二)疫苗接种要求 1. 在进入展区前14天,所有人员(特邀嘉宾另行规定)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按要求完成加强免疫接种。
2. 因接种禁忌等原因未能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或加强免疫接种的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参展参会,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就诊记录;
(2)由个人所在单位或邀请方、派遣方、组团方等,对其相关情况以及参展参会必要性进行充分审核并确认;
(3)个人所在单位按原邀请渠道报送至进博局、组委会秘书处等单位备案,并由上述单位报进博局和上海市*激活相应通行权限。
二、抵沪后(一)核酸检测要求 1.严格落实“落地检”要求。所有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在抵沪后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
2.严格落实“三天两检”要求。所有人员在第一次进入展区的前3天内应至少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至少24小时)。
(二)证件激活基本要求 在满足安全保障要求基础上,所有人员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落地检”和“三天两检”要求,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健康信息申报后,方能激活人员证件。
1.至少提前48小时完成本人上海“随申码”申请和注册。
2.在首次进入展区前48小时内,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健康信息采集系统”(通过进博会官方APP、微信小程序首页或证件注册系统进入,以下简称“健康信息采集系统”)准确、完整提供健康信息,并履行个人承诺。内容主要包括(具体详见健康信息采集系统):
(1)填报首次进入展区前10天内的旅居史,如常住地、工作地、在沪居住地等;
(2)上传有效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上传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符合加强免疫接种条件的人员需具备加强免疫接种记录);
(4)履行自我健康承诺,填报包括既往感染史、严格健康管理、每日体温自测、自觉身体有无异常症状等信息。
如经核实以上任一一项填报信息的内容有缺失或不真实,将导致人员证件不能被激活,无法进入展区。
(三)健康管理要求 1. 每日开展自主健康监测,相关情况应主动填报至“健康信息采集系统”。
2. 如有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疫情防控联络员,并按照要求及时到进博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3. 各单位疫情防控联络员应做好每日“发热零报告”工作。
4. 所有参展参会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非必要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四)在沪住宿管理要求 1. 自首次进入展区前7天起,以及参展参会期间,所有参展参会人员应自觉落实“住宿地-工作地”“住宿地-展区”相对闭环管理要求。
2. 有国内本土疫情风险区的国内省(区、市)人员,抵沪后应按照要求在组委会指定的专用宾馆住宿。
三、参展参会期间(一)展区内要求 1. 每日首次进入展区时,所有人员应持有24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 所有参加开幕式的人员,按照开幕式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执行。
3. 所有人员进入展区、展馆内必须全程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应注意手卫生、做好个人防护;应随时注意与他人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尽可能避免人员聚集。
4. 如出现体温≥37.3°C或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应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应处置。在没有明确诊断结果前,不再进入展区。
(二)餐饮及食品管理要求 1. 所有人员在进入专用就餐区域和堂食区域时应自觉扫“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等。
2. 所有人员不在展馆区域内用餐。
3. 所有人员在进入提供试吃的展位前应提前预约;进入时应扫相应“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等,确保信息留痕;排队等候时,应自觉保持排队间距。
4. 展区内不零售进口冷冻生鲜食品,不试吃未经“熟制加工”的冷冻生鲜食品。
四、离沪时 所有要离沪的人员,在离沪时需持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明确疫情防控分管领导和专职联络员,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负责与进博局、国家会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更新进博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2. 全面掌握本单位、组织及团体人员名单及健康核心信息(如核酸、疫苗、旅居史等),督促所有人员按要求落实注册登记、健康信息申报、自主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要求;
3. 负责告知并督促所属人员严格遵守进博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个人防护要求,明确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的后果(包括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 负责协调配合防控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主动提供应急处置要求的有关信息材料,协调督促所属相关人员配合完成流调、健康管理等工作。
六、法律责任 所有人员应按要求在“健康信息采集系统”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
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状况、逃避防疫措施等情形,一经发现,一律禁止进入展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动态调整 进博会疫情防控措施与要求,将根据*联防联控机制部署与要求,结合国内外和本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相关信息将及时通过“上海发布”、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官网等官方渠道发布。
市*发布三项通告加强第五届进博会期间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即将拉开帷幕。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市*发布《关于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 》《关于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关于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现就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通告如下:
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措施,在常态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临检抽查。对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应当做到必问、必查,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发现他人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积极劝阻或者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同年11月12日。
上海市*关于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2022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配售、配购(含行政审批)。11月4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支使用单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拍摄活动,所有民用*入库封存;停止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项目。
二、2022年11月1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车辆运输危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武装押运资质的保安公司进行押运:
(一)在本市范围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一类放射性物品的。
(二)在嘉松南路-嘉松中路-G2京沪高速-S20外环线-漕宝路-沪松公路-泗陈公路-嘉松南路合围区域内,运输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运输盐酸、硫酸、丙酮、高锰酸钾四种易制毒化学品中一种或几种的。
三、2022年11月1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进出本市的,应当从14个指定道口(洋桥*检查站、G15朱桥*检查站、葛隆*检查站、安亭*检查站、G2京沪*检查站、大盈*检查站、西岑*检查站、G50沪渝*检查站、G60沪昆*检查站、枫泾*检查站、亭枫*检查站、G15沪浙*检查站、新联*检查站、东海大桥*检查站)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处罚。
上海市*关于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低空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2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飞行表演等活动的除外。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飞行、施放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必须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频段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