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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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2 22:35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枯空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前码桐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蔽卖,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册缺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手虚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模宽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慧坦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宏败逗*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的公毕姿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