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同公积金有咩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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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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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6:06
两者都是为在职人士而设的退休金制度,但有以下分别。
就强积金而言,其雇员供款一直都是5%,但雇主的供款则是分段递增的,例如,头十年,雇主供5%,十至十五年供10%,十五年起,雇主便要供15%。
而取回款项方面,雇员离职时,可取回自己已供的所有款项,但雇主供的部份,则视乎任职年份而取回。雇员任职满五年,可取雇主供的五成,六年可取六成,如此类推,十年则可取回雇主供款的全部。
至于强积金则雇主和雇员的强制供款部份的比例都是5%,且不会受任职年期长短的影响。而离职时,除了雇员符合提早取回供款的条件,如离港居任,或因病不能再工作等,否则,要到强积金条例规定的年龄:65岁才可取回雇主与雇员的供款。,公积金计划是在强积金法例未订立前由雇主自愿设立的。如雇主在强积金法例未实施前已申请括免,则雇员离职时能收取公积金雇主部份供款的数额,是按设立公积金时,雇员与雇主所签订的协议为准,现行法例并没有作出规定。
强积金法例已于2000年12月1日实施,雇主必须安排年龄介乎18岁至60岁及受雇满60日的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一 范围:强积金法例规定雇主必须于雇员受雇满60日内为其参加强积金计划。饮食业或建造业的临时雇员,即使他们受雇不足60日,雇主仍须为他们供款。
二 注意事项:雇员加入强积金计划后,便要选择计划下所提供的投资基金,填妥有关表格,透过雇主交回受托人。受托人在收到申请表格后60日内,须发出一份「成员证明书」,雇员应该核对证明书的资料(例如姓名、入职日期、计划名称等)是否正确。
三 供款:雇员可享有首30日的免供款期,供款由受聘第31日开始计算,而雇主的供款则须由雇员受雇的第一天起计算。雇主每月须把*「有关入息」的百分之五存入雇员的强积金户口内。所有强制性供款即时属于雇员的累算权益。供款后七天内,雇主要给一份「供款记录」给雇员核对。自雇人士须缴付5%「有关入息」作供款,可以按月、按年形式支付。
四 有关入息: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的任何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并不包括房屋津贴或其他房屋利益、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五 供款上下限:就计算供款而言,*「有关入息」设有上下限,分别为4,000元及 20,000元。月入4,000元以下的雇员不须供款,但雇主仍须供款百分之五。月入20,000元以上的雇员,双方的强制性供款均以1,000元为上限,但法例容许供款者自愿将供款增加。
六 行业计划:祇适用于饮食业及建造业。饮食业及建造业的临时雇员,即使他们受雇不足60日,雇主须为他们按日供款。
七 权益归属:雇主向雇员作出的所有供款,一经支付予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便会即时全部归属于雇员。由累算权益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利润或损失,亦同样即时归属于雇员名下。累算权益指每一强积金计划成员于任何时间在该计划内的实质利益的总额,包括雇主和雇员作出的供款,以及将该等供款作投资的收入、利润或损失。
八 提款条件:所有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权益必须保留至计划成员65岁时才可一笔过全数提取。但有以下情况者,可提早领取。
雇员年满60岁,并宣誓表示永久性地终止受雇或自雇;
雇员永久性地离开中国香港;
雇员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雇员死亡(由雇员的合法遗产代理人提取);
雇员的累算权益少于5,000元。但雇员在提出申索前12个月没有供款,也没有任何累算权益在其他注册计划内,并宣誓表明日后不会再工作。
九 无须参加强积金人士:
在2000年12月1日年64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
获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和津贴补助学校教师);家务雇员;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不超过12个月,或已获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
自雇小贩;
受雇不足60天的雇员;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
查询强积金热线电话:29180102
强积金、公积金、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之关系
雇员因裁员被解雇而获得遣散费则不能享有长期服务金(反之亦然),获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之雇员,如果享有公积金或有强积金供款,则雇主有权在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内扣除公积金或强积金中雇主供款的部份;又或在公积金或强积金中雇主供款的部份扣除已支付予雇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简而言之,如果一个雇员同时有资格领取公积金或强积金(雇主供款部份)、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三者只可取其一,而以款额最高者为准。,强积金 --
是为在职人士提供基本退休保障, 法例规定, 除了部份获豁免人士之外,凡18-65岁在职人士,必须参加。
公积金 --
是在强积金实施之前,由雇主自愿设立的退休保障计划, 条款内容由雇主订立。
现有部份获得积金局豁免的公司可继续提供此等公积金计划给选择参加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