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7 00:1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7:28
明确*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最新的 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 立案 ,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 《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 第二、 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 《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 起诉状 立案登记制。五十二条规定,*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起诉。上一级人民*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立案、审理。” 第三、扩大行政 诉讼 受案范围,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应当询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