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6 22: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2:29
1、*缺乏问责观念,问责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官僚主义作风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中,普遍只意识到责任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失或直接责任,对间接过失或连带责任却不以为然。一些*缺乏“守土有责”意识,认为只要做好面上的工作即可,而没有意识到由于自己疏于监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也是要被追究责任而受到处罚的。如2007年,龙门县地派镇芒派村发生瓷土场坍塌事故,导致3人死亡,该县对地派镇党政主要进行责任追究,*、镇长均被停职,县委、县*分管领导也被市纪委予以追究责任。只注重工作动机,而不注重工作结果,缺乏道德意识和服务意识。表现在一些领导干部接受工作任务时态度端正,非常爽快,但工作起来不动脑筋、不想办法,导致完成时间长,工作质量低,群众意见大,没意识到这也属行政问责的范畴。如龙门县近三年来,结合“万众评公务”结果,先后对12名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进行组织处理。 2、问责主体不够全面,纪委“独唱”不改。各地关于问责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大多由*、*即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同体问责,而涉及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的异体问责相对薄弱。出现问责主体的定位不当或缺位,容易导致问责不实或问责不公。如目前龙门县的问责主体除了纪检监察机关外,未有其他问责主体。 3、问责范围过于狭窄,作用十分有限。从当前各地的情况来看,问责的适用范围普遍较窄,大多局限在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如《龙门县*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只有7类,主要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不严格依法执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以及在商务活动中损害*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而对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许多方面没有涉及,问责的作用显得十分有限。 4、问责程序不够健全,容易使被问责人产生误解而不服。一是问责机制的启动程序尚不健全。在什么情况下启动*问责制并没有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可能出现“该问责者未被问责,不该问责者却被问了责”的现象。二是没有形成公开透明的问责程序。导致一旦被问责,被问责者不是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上找原因,而常常是一昧地怪自己的命运不好,撞到“*口”上了,未被问责的则心存侥幸。三是没有对问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没有问责必须经过的提起、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没有问责对象的申辩程序、问责的听证、复议程序等。程序上的缺失使得承办机构操作困难,又给人“暗箱”操作的嫌疑,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如龙门县案件审理室反映,不少问责对象认为执行问责程序过于简单,申辩机会少,难于做到让问责对象真正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