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施实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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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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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7 05: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机关依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以下简称*部)确认。
第五条 《*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的组织。敌对组织由*部或*确认。
第六条 《*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活动。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法》第四条所称"危害*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危害*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行为或者有危害*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3第二章*机关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的,*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的犯罪分子,根据《*法》第六条的规定,*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 *机关执行*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机关或者*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工作,有权要求*机关、*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坏严重危害*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机关执行*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与危害*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 《*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 《*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部负责。
5第四章 法律责任
总述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立功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机关维护*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的犯罪行为,或者经*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的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障阻碍*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的,依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机关依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追问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