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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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2:25
共同居住人。
承租人对公有居住房屋(简称公房)没有所有权,其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承租人死亡,公房不能发生继承法意义上继承,但是公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却可以变更。
原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该规定已废止,但是从该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共同居住人”是首选的对象。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根据上海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上述公房均由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2:25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1、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2、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处分的权利。
3、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2:26
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应该给谁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