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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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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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12:42
不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有个人电脑内部资料在网络上正常共享。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有:
1、非法侵入。网络空间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
2、非法截取、覆盖。私人信息是最重要的隐私内容之一,未经同意在他人进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拦截或非法截取,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覆盖,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3、窃听、窃取、删除。未经他人同意、利用网络技术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者网络聊天内容,窃取他人的图片、文字,窃取他人的拨号上网的密码,恶意拷贝删除他人资料等,这些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伪造、修改他人私人资料。这种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恶意伪造、修改他人的资料,以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不获得任何利益;
5、*扰。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恶意代码将浏览器的首页设置为*网站,发送大量的电子邮件造成对方的电子邮件爆炸、瘫痪,发送病毒,发送*消息,直接将软件嵌入到用户的浏览器上面等;
6、披露。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的网络姓名等个人信息资料予以公开;
7、监视。一般是指在网络传输的某一个环节设置监视软件,从而使他人的一举一动都在自己的监控之下,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隐性摄像头;
8、跟踪刺探。是指通过聊天、邮件或实时软件,进行跟踪,以言辞或文字引诱,获得私人信息,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