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创新思维来回答社会公共危机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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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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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14:17
所谓“公共危机”,是指相对于企业危机与个人危机而言,对一个社会系统突然产生严重威胁,并因事件压力很大,而必须对其做出快速决策的高端紧急事态。其在法理层面上,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这一定义,在概念架构上,包含了“公共”与“危机”两个要素。
“公共”要素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在边际范围上,“公共”是相对于“私人”而言公开的共同空间,按照沃尔多的观点,公共作为一个与私人相对的概念,表示的是国家、*及其它公共组织的职能及活动范围;表示一个众人的事务领域。[2]这一角度,突出了公共领域的危机与私人部门的危机之间的区别。
其二,在价值取向上,“公共”体现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目标,罗森布罗姆十分强调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认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就是要增进公共利益。公共行政应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维护和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的义务。[3]这一角度既明确了*作为公共危机核心主体的必要性,又强调了“公共”对社会公平及和谐稳定公共秩序的价值追求。
其三,从牵涉的利益相关方来讲,“公共”意味着“与多数人利益相关,有较多的社会公众参与” [4],且利益博弈关系复杂。因此,既要避免自利行为将社会带入无序的深渊引发新的危机,又要避免某一缺乏制约的强势力量凌驾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之上。
“危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牵涉认识与立场,还可能有社会建构的一面。目前,学术界对于“危机”认知的界定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作为事件的危机认知”,即仅仅将危机看作是一次非常态的带有威胁的事件。这一方向的代表人物是乌里尔·罗森塔尔,他认为,危机就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5]他将危机看作是一个事件,认为危机是一个决策者在特殊情境下必须要加以干预的关键事件或者突发紧急事件。
二是将危机看作是做一种“状态”。这一逻辑路径下,美国学者C.F.赫尔曼提出,作为情景状态的“危机”,其决策主体的根本目标受到威胁,在改变决策之间可获得的反映时间有限,其发生也出乎决策主体的意料。[6]这种情境状态或许是由紧急事件或突发事件引起,但并不仅仅局限于事件的发展,而强调从事前到事后的整体态势。
在这里,笔者认为既可以从狭义上,将“危机”定义为一个高端的突发紧急事件,又可以从广义上,将其视作一个长期动态变化的过程。正如国内学者张成福所言:“所谓危机,它是这样一种紧急事件或者紧急状态,它因多重要素出现和爆发,同时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对生命、财产、环境等造成威胁损害,超出了*和社会常态管理能力,要求*和社会采取特殊措施加以应对。”[7]这一认知没有对“危机”的“事件”与“状态”作出明显区分,但却明确了危机的损害性、不确定性、突发性和涟漪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认知“危机”的特征,从而理解和把握其概念的本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