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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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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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5 08:56
天津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如下:
1、领取《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2、*事处、乡镇*发证的同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手续。应由单位或其他*事处、乡镇*发放的,开具《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
3、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事处、乡镇*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应如实提供有无工作单位的情况。*事处、乡镇*应准确及时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就业变化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和城市*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