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6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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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23:39
菁英提供:
婚后购房,即婚姻续存期内购房,无需公正,即可视为共有财产。
除非,对于出资主体有专门的认定,才可视为个人财产。
这么解释你就明白了,第一,产权人不容置疑就是他一个人。这就跟他挣的钱一样。
结婚后,他的所有的婚后财产均有你的一半,他一个月拿一万的工资,说的直观一点,其中5000你享有权益。房产是同样的道理。
只要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名字也属於夫妻共同财产(指定单独赠与的除外),你描述的这种情况只要对方同意加上你的名字,房管局就只收工本费。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智慧财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只要是婚后买的房就算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如果说当地房地产住宅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过程之中
没有验证男方是单身还是已婚,或者说男方出示了结婚证之后
在男方配偶并未到场 签字同意认可该房产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的情形之下
就按照该房产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的方式 对房产进行登记
该行政过程 应当存在程式上的过错责任
女方 此时 我认为可以向男方交涉加自己为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
或者干脆起诉房地产住宅局 以对方进*地产登记过程之中
在男方配偶尚未到场签字认可该房产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的情形之下 就以单独所有为男方登记房产属于违法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名字,是不能单独卖的。。。
因为现在房产交易规范化了 ,如果房产是属双方共有房产,虽说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但也是属共房产。
如果其中名字一方要私自进变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如果要办理,就需要单身证 明或离婚证书原件,否是不能过户的。
不能过户的房产,一般是没有人会买的。
如果要变卖共有房产,是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去办理过户。
如果是贷款,您可以申请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过户时要求出两个房本,夫妻各一本,写上各自的名字,婚后购房法律上是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