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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物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是什么关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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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1:29

现将国家《宗教事务条例》中,有关“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关系”的内容复制如下: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1:30

“宗教事物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是什么关系”?
  “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中,也阐述了有关“宗教事物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1:30

解答:
  (一)提问者的提问“宗教事物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是什么关系”不准确,起码应改为“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是什么关系”?
  (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对“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是什么关系”作了一系列规定及阐述。具体内容可在上述“法规”查阅。
  (三)总之“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1:31

宗教事务部门是*部门,是服务合法宗教并对合法宗教进行行政管理的*相关部门,如*部,文化部,宣传部等部门。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自身进行聚会、传道、举行宗教活动并对宗教进行自我管理的场所,*不出资建设,完全由教会自理,如*教的教堂、教产,属*教教会所有。教会秉持“自治,自养,自传”三自办教方针,这也是*对于宗教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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