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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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6:42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以上内容节选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参考第十四条内容,招标代理机构需满足以上六项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