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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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1:44
法律分析:作为“互联网+出租车”的新业态,网约车对出租车行业进行了“*性创新”。网约车基于出租车行业特点而产生的以行政—命令控制为特点的,以准入规制、数量规制、价格控制、质量与安全规制为主要规制手段的规制*难以对网约车行业进行有效治理,对网约车的治理处于事实上的真空状态。
由此,网约车也引发了极大争议,其中最为关键的议题就是如何对网约车进行治理。我国对网约车的监管制度总体来看经历了从“*放任”、“严格控制”、“谨慎规则”、“规范发展”四个不同的时期。
*放任期:从2010-2014年,“先发展,后治理”的放任式规制是我国*进行网约车规制的一大特征。网约车在“吸纳私家车从事客运服务”上明显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多地都曾出台要求暂停本地网约车服务的相关*,并将网约车视为“黑车”在各类整治行动中进行处罚。
严格控制期:从2015年年初到2016年6月,网约车规制进入了严格*期。交通部对网约车行业的态度有了巨大转变:倾向于将网约车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同等看待,意图将网约车纳入现有的出租车行业规制*之中,以现有的规制手段对网约车进行监管。
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对相关文件的梳理可发现,交通部并没有对网约车提出新的、有针对性的规制技术手段,只是希望将网约车置于既有的出租车行业规制*中进行管理,网约车运营企业没有成为合作进行行业治理的伙伴,只是作为被规制的对象而存在。
法律依据:《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作为“互联网+出租车”的新业态,网约车对出租车行业进行了“*性创新”。网约车基于出租车行业特点而产生的以行政—命令控制为特点的,以准入规制、数量规制、价格控制、质量与安全规制为主要规制手段的规制*难以对网约车行业进行有效治理,对网约车的治理处于事实上的真空状态。
由此,网约车也引发了极大争议,其中最为关键的议题就是如何对网约车进行治理。我国对网约车的监管制度总体来看经历了从“*放任”、“严格控制”、“谨慎规则”、“规范发展”四个不同的时期。
*放任期:从2010-2014年,“先发展,后治理”的放任式规制是我国*进行网约车规制的一大特征。网约车在“吸纳私家车从事客运服务”上明显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多地都曾出台要求暂停本地网约车服务的相关*,并将网约车视为“黑车”在各类整治行动中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