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规定那些企业或个体要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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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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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7: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 联营企业;
(二) 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