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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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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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07:38
第一、熟悉党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第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熟悉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第四、熟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07:38
中国*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中国*党新闻网2013年5月27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相一致,同*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相抵触;
(二)是否同*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 **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军事委员会及其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