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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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00:15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刑事抗诉请求书,是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而依法向人民*提出抗诉请求的书面文书。刑事抗诉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请求抗诉的起因、请求事项、理由和法律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00:15
民事抗诉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连某,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被申请人:华某,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2010)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
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连某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连某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
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连某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
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B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C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A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03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
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试想若*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连某所有,由连某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
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
申请人:连某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七日
扩展资料: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立案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立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人民*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
对上级人民*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自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00:16
请参考最高人民*向最高人民*提起民事抗诉的这份抗诉书格式.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00:16
民事案件 不 使用抗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