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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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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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1:2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静
当今社会,人们拥有极大的自由,对婚姻的选择,也呈现出多种自由,比如有结婚的自由,也有选择不结婚的自由,有离婚的自由,也有不同意离婚的自由。但是自由过度,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完全没有*的个人自由往往会成为*他人自由的罪魁祸首,所以,法律规定的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现在的高离婚率似乎在预示着离婚是完全自由的,一个人只要想离婚,通过民政局或*简单办理一下手续,婚姻就可以结束了。这种想法有失偏颇,其实,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时期及弱势人群的婚姻是有一定的保护的,并不象有些人想像的那样容易,这也是防止有些人利用婚姻自由原则达到逃避责任、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那么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哪些对离婚的*呢?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
但是,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此限。什么意思呢?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处在女性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仍然可以起诉离婚,*可以受理。比如女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但实际上,*在这方面的掌握非常严格,如我们在实践中碰到的一个案例,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以女方威胁男方生命健康、自己曾被*自杀为理由起诉离婚,*经审查立了案,但审理后,法官仍以男方系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为理由,驳回了他的起诉,可见,为贯彻法律对这一时期离婚的*,*的审查极其严格,不仅仅是立案的法官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可否立案,立案之后,主审的法官还要再次对此进行审查。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时,如果*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此期间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什么法律要做此规定呢?其实,很多夫妇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历来都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军队稳定,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战斗力。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人可能认为,这种规定是不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呢?婚姻自由的确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所以婚姻自由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法律也需要在某些人的自由和某些群体的权益方面取得一个平衡。因此,我国《婚姻法》做了如上规定,对军婚实施了特殊保护。
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服现役、具有军籍和*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现役军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兵。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现役军人不包括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退役军人和服务于军事部门的非军队编制人员。
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否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规定在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准予离婚。
但我们注意到,《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什么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军人是不是同意离婚,*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这样就有利地保护了军人配偶的利益,使得一些军人严重侵犯非军人配偶权益的情况,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当然,《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在有一些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如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适用该条调整。因为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不相符合。还有一种情况,是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主动提出离婚,该条调整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如何保护军人一方权益,而如果是军人一方主动要求离婚,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依照对军人实施保护的原则,也不应当*其离婚自由,故不受本条*。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这里谈到军婚,除《婚姻法》对军婚实施了特别保护外,我国《刑法》实际上也对军婚实施了特别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们拿这一规定与普通的重婚罪来相比,就发现法律对破坏军婚行为给予了较严格的处罚,普通的重婚罪是指有合法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有事实婚姻,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但是破坏军婚罪则不同,除与他人结婚需受刑罚处罚外,只要与军人的配偶同居,不管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均构成破坏军婚罪,这一点,显然比普通的重婚罪要严格。同时,普通的重婚罪,最高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而破坏军婚罪,最高刑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我国对军婚的保护比对普通婚姻的保护更大。
四、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虽然也要保障健康一方的婚姻自由,但是,准予离婚的前提一定是对精神病人有妥善的安置,否则不准离婚。有些人想不尽对配偶的扶养义务,企图简单以离婚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肯定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对于植物人,因为我们国家此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基本上是参考了对精神病人婚姻问题的处理方式。
以上说的是健康一方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的父母或其它亲人认为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的配偶有侵犯他们权益的行为,为了他们的利益考虑,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他们提出离婚诉讼的。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的精神病人或植物人,很多人认为他人无法代他们表达离婚意愿,因此*不能受理该种案件,但在实践中,考虑到他们可能会受到来自配偶一方的侵害,*还是受理此种诉讼的,但在诉讼中,要审查配偶一方是不是存在侵犯他们权益的情况,如确实存在,为保护该弱势群体,可能会判决双方离婚,并妥善安置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的生活。
五、夫妻感情未破裂
对于普通人在普通时期的离婚要求,法律同样做了*,并不是一方提出离婚就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两人对离婚问题协商一致。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判决离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怎么界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每个人有每个人不同的标准,法官到底如何判定呢?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做了一些较明确的规定,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等。如果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就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法官要在整个案件中通过法庭调查、辩论等手段查清事实综合判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明显的感情破裂情形,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官都会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六个月内,原告一方不能再起诉离婚,此期间就起到一个冷静期的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的情形下,绝大多数的案件都以判决不准离婚为结果。即使有些人认为他们有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仍然很难得到支持,原因是证据往往准备得不充分,而法官在审查离婚原因时极其严格,因为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必须是严格符合法定理由,证据相当充分才可以。假设一方以配偶与他人同居为理由起诉离婚,在另一方不承认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很重,而同居的证据很难取得,有些当事人采用了跟踪录像、拍照、通话录音等等方式,仍然很难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而法律上讲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指的是较长期稳定的同居,偶尔的同居行为往往被视为是普通的婚外情,并不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有普通婚外情者,法律上一般认为他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并不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有较严重的婚外情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还有的当事人以夫妻分居二年以上为主要理由提出离婚,但是分居的证据更难取得,此处的分居一般指因感情不和连续不间断的分居,要想证明一个事件存在证据还比较好取得,要想证明一个事情二年以上都是不存在的,如何去证明呢?所以在实践中,有些法官甚至在思想上认为分居的事实根本就无法证明,除非另一方认可,这种想法未免有失偏颇,但是,分居的事实确实很难证明,在现实中我们也发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比例很小。这也是我们国家对离婚的一种*,事实证明,经过第一次起诉之后,在此后的冷静期间,有一些婚姻还是维持了下来,这也说明,适当的对离婚进行一些控制是完全有必要的。现在的高离婚率也和法律*的减少有关系,在早些时候,*对离婚的*很严,那个年代离婚十分困难,有的人要经过多次起诉仍然达不到离婚的目的,现在虽然法律也注重保护了人们的婚姻自由,在这方面的规定宽松了很多,但同时也要起到宏观*的作用,有一些婚姻经过调解和一定的离婚*手段后,完全可以走下去,有些人甚至认为,现在的离婚有一半都离错了。我们也碰到过刚刚离完婚没几天双方又去复婚的情况。所以,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婚的这种有限控制,笔者个人认为是得当的。
两个人从互不相识到相互了解,从恋爱到婚姻,从二人世界到生育了子女,最后在长期的相处中也逐渐成为了对方家庭的一员,这些千丝万缕的联系是通过时间和感情的积累垫定下来的,怎么可能轻易地结束,现代人如果能够更加珍惜婚姻,积极地经营婚姻,对于子女的成长、个人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都是有好处的。法律可以为婚姻筑起一道围墙,设置一层保护,那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呢?是不是也要想一想给自己的婚姻筑一道围墙,为我们的孩子和家人创造一个更安定和谐的港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