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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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52
1.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出质商品由物流监管企业代表质权人实现占有。传统意义上,只有质权人占有出质财产,质权才能生效。由于直接占有出质商品并不现实,而通过引入物流监管企业,由其按照商业银行的委托对出质商品进行占有,并发挥仓储优势代理对出质商品进行监管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2.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出质商品多处于动态的流转状态,具有浮动性。目前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各方当事人已多采用动态监管模式,事先约定出质商品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出质商品就可以更换,可以用于流转买卖。与传统意义上静态质押强调出质财产的固定性、特定化相比较,其灵活适用性更强。
3.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商品质押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质押所适用的“一物一权”原则。商品融资业务中,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一般是大宗商品,具有集合物、不特定化的特点,且多采用滚动质押方式,由此产生多物一权的现象。
4.商品融资业务仓单质押模式下的仓单多为非标准仓单。由于商品融资业务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商业银行主要考虑商品自身的品质、流动性等是否达到预期的标准,融资项下的商品成为业务开展的重心,因此所出仓单是否为标准仓单不是业务审查的重要因素。
5.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涉及的关系人具有多重角色。贷款人既是债权人、质权人,又是监管委托人;物流监管企业既是仓储保管人,又是质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即实际监管人);借款人既是债务人、出质人,又是存货人。可以说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关系已不仅仅是物权法、担保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混杂着借贷关系、仓储关系、委托关系等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