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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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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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14:22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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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16:13
生产商、销售商面临的侵权形式有所不同,大致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推广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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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18:21
(1)行为人必须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出现销售假冒他人商标产品的行为。
(2)行为人存在有损害商标权人的事实。即行为人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权的单
位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非常严重的财产损失以及商誉损害。
(3)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即行为人明知商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仍
然选择继续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
品的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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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20:46
腾讯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提供的线索支持下
全国10余个省市的市场监管、*机关协同作战
成功捣毁某 “互联网+全国连锁维修”侵权平台,刑拘犯罪嫌疑人31人
初步调查2017年以来总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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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23:27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点其实很好理解,就是用很相似的商标混淆概念,这样对商品的品牌会产生影响,自然也就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注册成功后具有垄断性,擅自销售带有别人商标的商品性质肯定是很严重的。只有得到了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后才能销售这种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注册商标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注册人才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果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自然是违法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点其实和上一点很像,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有权这样做。其它人这样做就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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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1 02:25
商标侵权裁判的10条规则。
1、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与正当使用
最高人民*认为,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2013)民申字第1642号】
2、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最高人民*指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根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2013)知行字第97号】
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最高人民*认为,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在先商标虽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抢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2013)行提字第11号】
4、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权利”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 在的现有权利;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 在先权利。【(2013)知行字第80号】
5、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最高人民*指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2013)知行字第41、42号】
6、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最高人民*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2012)行提字第28号】
7、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最高人民*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2013)民提字第163号】
8、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认为,法律法规对许可他人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获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定,一方以许可使用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许可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012)民申字第1501号】
9、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认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2012)民提字第166号】
10、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最高人民*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013)民提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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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1 05:40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09:11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
二、哪些是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