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有哪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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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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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20:27
一、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
1、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
2、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二、征收的标准:
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2、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3、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20:27
社会福利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五)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