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文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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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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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4 14:06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
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业务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排查工作;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的b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制度。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凡造*员伤亡或破坏性冲击的,必须及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按事故调查程序,组织现场调查,编制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章 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处理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
第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微震监测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七条 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数:
(一)煤层性质:包括煤的冲击倾向、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
(二)煤层顶底板性质: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性质等。
(三)地质构造:褶曲构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等。
第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评定冲击危险级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
(二)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
(三)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抗压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
(四)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五)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
(六)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
(七)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八)煤炮剧烈、频繁;
(九)巷道煤(岩)体位移量。
第十九条 有冲击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视危险程度定期现场监测,重点区域必须每班监测。检测方法主要有钻屑法、应力在线监测法、电磁辐射仪监测、微震监测、地音监测等。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参照采场矿压监测数据预测预报冲击危险。
第二十条 钻屑法采用小直径钻头(一般为42mm),钻孔深度不小于7m,间距为3~5m(重点区域需加密)。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鉴别冲击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 钻屑法检测冲击危险的指标及判定方法:
(一)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煤粉量是每米钻孔长度所排出的煤粉的质量,单位为kg;深度是从煤壁至所测煤粉量位置的钻孔长度,可折算成钻孔地点实际采高的倍数,动力效应是钻孔产生的卡钻、孔内冲击、煤粉粒度变化等现象。
(二)用钻粉率指数方法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实际钻粉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定所测工作地点有冲击地压危险。
表1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数
钻孔深度/煤层厚度1.51.5~3>3
钻粉率指数≥1.52~3>3
注: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钻粉量(kg),正常钻粉量是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粉量。测定煤层正常钻粉量时,钻孔数不应少于5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采用便携式电磁辐射仪对冲击危险进行监测时,每隔10m布置1个测点,每个测点监测时间为2分钟。记录煤(岩)破坏过程中电磁辐射强度的最大值及脉冲数,采用静态临界值及动态趋势法预测冲击危险,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若电磁辐射指标升高较快,或指标较高时突然下降,也判定为有冲击危险。
第四章 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参照以下原则: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三)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
(五)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布置巷道。
(六)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
(七)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二)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由于村庄压煤等因素影响形成的孤岛工作面,必须逐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三)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开采上层煤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
(四)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
(五)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六)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
第五章 掘进和回采
第二十六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巷道高度 (或回采高度)。
第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如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件的可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通过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监测和处理。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双翼开采的,两翼工作面不得对采;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必须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应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大面积悬顶时必须实施强制放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撤人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六章 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三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按照“监测→落实防冲措施→效果检验→再治理”的基本程序,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解危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解危后,必须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进行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十六条 解危主要采用钻孔卸压、爆破卸压,也可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底)、煤层注水等方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措施有关规定如下:
(一)打卸压孔前应当用钻屑法查明压力带的范围和程度。只允许在低应力区开始施工卸压孔,且要由低应力区向高应力区钻进,并同时记录每米钻孔的钻屑量、高压特征和特殊情况。
(二)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参照下表:
表2 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表
采放厚度钻孔深度孔径与间距
75mm90mm≥110mm
≤3m>10m3孔一组/3m2~3m3~5m
3~5m>15m
5~8m>20m
>8m需专门设计
注:危险性高的区域可加密钻孔;要注意应力恢复后应二次卸压。
(三)采用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地压危险。
第七章 冲击危险区防护
第三十九条 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
第四十条 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一条 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人员通过的措施。具体*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冲击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加大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顺槽煤壁向外150m范围内,禁止存放刚性材料,正在使用的设备要生根联牢;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有冲击危险巷道掘进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固定牢靠。
(二)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退路畅通;备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150m以外的范围内;设备、管路、物品应采取固定措施。(三)施工物料尽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脚处,且码放整齐;钻具、钻杆等工具不要悬挂、斜立在帮部。
(四)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五)*工作面范围内作业人员,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位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监督各煤矿开采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督促各煤矿严格履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程序。
第四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冲击地压矿井监管责任,督促矿井严格执行本规定,落实防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所属矿井冲击地压隐患进行排查确认,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对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防治责任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防治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矿井,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期间组织生产,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